东西问|周俊:如何向德国读者讲述黄鹤楼故事?******
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题:如何向德国读者讲述黄鹤楼故事?
作者 周俊 德国明斯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国际友城关系既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间外交的重要载体。友城关系亲不亲,关键在民心,深入推进友城间的民心相通是新时代中国民间外交的重点议题。讲好城市文化故事,是打破文化壁垒、深化他国民众对城市及所在国家认知,促进民心相通的有效途径。
将“讲好中国故事,促进文明互鉴”聚焦到讲好城市文化故事,是我们的工作创新点。我们与武汉合作,将“黄鹤楼”和伯牙子期知音故事这些武汉特有的宝贵文化资源,置于人类共有精神财富的坐标系中,指出其世界普遍文化意义。我们重新创作出版了德文版《黄鹤楼》和《知音故事》,这也是德国市场推出的第一个中国城市故事系列。这两部作品的问世受到德国政界、企业界、文化教育界、环保界好评。如德国垃圾分类之父、环保行业协会主席哈仁康普所说,他从《知音故事》中看到的不仅是伯牙子期因音乐留下的千古佳话,还看到了中国在治理生态环境中发出的、寻找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呼声。他希望能携手中方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共谱知音合作新篇章。
德语版《知音故事》的封面。受访者供图挖掘文化,科学调研
用创新方式讲好城市传统文化故事。城市传统文化作为城市的“魂”与“根”,既是城市故事素材取之不尽的源头活水,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我们将创新国际传播方式融入到讲好城市传统文化故事中,达到好的传播效果。
诚如德国市长协会(该协会有3000多市长会员)主席马库斯·乐为所说,《黄鹤楼》和《知音故事》是他担任市长协会主席以来看到的第一本来自中国的城市故事书,一个城市没有文化故事,相当于一个人没有灵魂。他说,从长远来说,德中城市双边关系的主旋律,应该是文化交流、文明互鉴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信任机制。仅建立在经济合作上而没有文化的交流是短期的,不可持续的。
德语版《黄鹤楼》的封面。受访者供图采用科学手段和方式,对传播对象和市场进行基础性调研和应用型研究。马克·吐温曾说过,“给你带来麻烦的,不是你不知道的事,而是你自以为知道、其实错误的事。”在国际传播中也存在这种因为不做市场调研对受众市场和群体认知偏差及不足的情况。如何将调研决策制引入到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中,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黄鹤楼》,多数中国人通过崔颢和李白的诗词认识了解黄鹤楼;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德国是童话之乡,德国大多数城市有童话故事,所以我们重新将《黄鹤楼》改编成童话故事,很受欢迎。我们采用图书出版的形式,也是经过市场调研,发现德国人喜欢读书,而图书市场关于中国的书很少。
湖北武汉黄鹤楼景色迷人。赵广亮 摄通过调研,我们也发现不少影响城市品牌传播的问题,如城市标识和城市品牌的脱节:很多人知道大熊猫,但不知道雅安;德国有龙舟节,但很少人知道龙舟和宜昌、汨罗的关系,多数人不知道屈原的故事。引入科学调研决策制,对传播市场和受众做了科学调研,就会发现传播瓶颈和问题,寻找到解决方案,找到最佳传播方式、渠道和最有效传播路径、传播人群,而不是仅仅依托媒体单一渠道——尤其在深化传播方面,立体多元的传播方式尤为重要。
德国柏林动物园内的大熊猫双胞胎“梦想”“梦圆”与母亲“梦梦”。大熊猫是中国对外交往中的“友好使者”。彭大伟 摄不止翻译,久久为功
国际传播不等于翻译,翻译不等于国际传播,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城市文化国际传播不是简单地把原文翻译成外语,而是需要收集整理加工、进行创造性转化发展、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挖掘。
德国格林童话故事流传世界受到喜爱,是因为格林兄弟花费毕生精力收集整理民间故事进行重新创作。目前中国城市不少优秀的传统文化故事,多处于原始状态,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再创作。《黄鹤楼》和《知音故事》德文版的创作过程,正是在不改变原意的条件下,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发展、挖掘当代价值和世界意义。
同样,作品在海外市场翻译了德文,也并不等于做了国际传播。如二十多年前鲁迅作品被译成德文,但鲁迅在德国还说不上家喻户晓。2019年,德国杜塞尔多夫和中国绍兴联合举办过“鲁迅与海涅——大师对话”活动,我发现鲁迅在德国的影响力不能与海涅在中国比。作品翻译出来,如果不推广传播、走向社会、走向民间,只会停留在象牙塔内被束之高阁。
某展览展出的《鲁迅手稿全集》等图书吸引市民。赵文宇 摄可持续性传播奖励机制的建立。文化推广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制定系统的推广传播战略,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因此需要建立相应激励机制,让传统短期断层的传播方式向长期可持续性转型。
就像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事杜春国对《黄鹤楼》和《知音故事》模式的总结:久久为功,善作善成。《黄鹤楼》和《知音故事》之所以在德国慢慢产生影响力,是因为德文版出版后,每年寻找新渠道做深度传播,从进入学校、图书馆、书店,到参加中国节、龙舟节等民间活动,再到作为首部中国作品入围登上国际母语节的舞台……没有一系列的后期深入推广,不可能产生深刻影响力。
国际传播不是在海外每年参一次展,做一次推介就够了,这也违背文化传播规律。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需要不断深化可持续性推广。所以在评奖机制上,要鼓励做深度推广,不仅仅评选年度最佳传播奖,更要激励优秀作品的可持续性传播。
对接产业,创新思路
发挥城市文化传播在城市国际化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不少城市把国际传播等同于在外媒发新闻稿,没有与城市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产业链进行对接。我们在《黄鹤楼》和《知音故事》的传播试点中,对精准传播对象采用定量和定性的调研传播方式,在武汉大学城的国际化建设、德国环保高新技术产业链的对接、高端人才的引进等方面收到德方积极反馈,提出加强与武汉的创新务实合作,取得良好传播效果。
我们发现,创新城市文化传播是城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金字招牌。尤其疫情初期,在世界抹黑武汉的舆论旋涡中,我们凭借两部作品的影响力,在德国狂欢节上推出第一也是唯一支持武汉的花车,为武汉去污名化,消除偏见误解,携手共同抗疫,也为武汉疫情后国际市场复苏发挥了一定作用。
2020年德国明斯特狂欢节上,“一号”游行花车两侧贴有中德文“武汉必胜”标语,为中国、为武汉加油。彭大伟 摄一线工作的国际传播者,如果思路和方法不创新,很难把城市文化传播出去。《黄鹤楼》和《知音故事》不仅积极推动两个故事走进德国民间,而且计划推向全球。(完)
作者简介:
周俊,博士,德国明斯特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湖北大学客座教授,德国明斯特地区记者协会副主席,德国城市电视台联盟中国顾问,知名社会学家,社会活动家和资深媒体人。长期以来从事德中城市管理对比研究,中国城市品牌国际策划和中华文化国际传播。 2004年拍摄德文版纪录片《汉斯在武汉》,创作出版德国市场第一个中国城市文化故事系列《黄鹤楼童话故事》和《知音故事》,受到德国各界一致好评,并作为案例入选2021年出版的智库文献《中国国际传播发展研究》。在中德文化交流中的创新实践和贡献曾受德国国家电视一台、电视二台、西德电视台WDR、RTL、SAT1、PRO7、N24、《图片报》、《威斯特法伦新闻》、《明斯特日报》和广播电台等德国媒体采访报道。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