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权威解读丨专家: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昨天(27日)邀请相关专家就重点人群新冠防治问题接受专访。现在有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自行购买了抗病毒药物,专家表示,抗病毒药物要在医生指导下才可以使用。
抗病毒药物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目前抗病毒治疗有些口服的小分子药可以使用,我们强调是早期使用,即发病以后或者是感染明确诊断以后尽早使用,一般强调是5天之内使用效果更好。5天以后也不是不能用,但是效果有限。
第二,预防性用药没有明确的数据,也就是说抗病毒治疗不用于预防性地给药。在使用过程中我们强调小分子药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因为这些药物有一些相互作用的问题,以及一些副作用的问题,所以我们强调还是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而且越早越好。
定时监测老年人血氧指标 警惕低氧血症
专家表示,随着人群的大规模感染,一些老年人、有基础病的人群可能会导致重症发生,出现肺炎,甚至呼吸衰竭等症状。因此,家人在对老人居家监测时,要特别注意老年人的血氧指标,一旦出现快速下降等症状需尽快就医。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科主任王贵强:几个很重要的指标,一个呼吸的频率,如果呼吸特别快,有气短,超过30次的每分钟,那就要到医院去看病。我们也建议家里有老年人、基础病人群的家里备一个指氧仪,这个指氧仪很简单,就测一下,如果低于93了,那就重症的表现了,如果低于95、94的,那也需要早期的吸氧。
有基础病的老年人卧床的时候,平卧静息状态下看着氧饱和度挺好,但是一活动就会明显地掉下来,说明他体内已经缺氧了。所以也建议静息状态下测一下血氧,活动活动再测一下血氧,如果快速地下降,也是提示有重症风险,应该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
在居家的环境中,血氧饱和度低了,有条件可以在家里吸氧。因为新冠重症导致呼吸衰竭的情况,都是从低氧血症开始的,低氧诱发一系列基础病的加重,所以我们说老年人有基础病的,为什么这么脆弱?就是因为这个人群对低氧耐受性很差,低氧会诱发一系列基础病的加重,导致重型甚至死亡。所以早期干预解决低氧的问题,是降低重症和死亡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所以希望居家的这些老人,有指氧的随时测,能吸氧尽可能吸氧。(央视新闻客户端)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